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丽梅,女。

原告:周小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梅,女。

被告:刘仁春,男。

被告:王小凤,女。

审理经过 原告雷丽梅、周小郴与被告刘仁春、王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立案。原告雷丽梅、周小郴于2021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丽梅、周小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雷丽梅、周小郴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03元,由原告雷丽梅、周小郴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慧勇

人民陪审员  陈常海

人民陪审员  梁瑞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罗梦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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