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丽梅,女。
原告:周小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梅,女。
被告:刘仁春,男。
被告:王小凤,女。
审理经过 原告雷丽梅、周小郴与被告刘仁春、王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立案。原告雷丽梅、周小郴于2021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丽梅、周小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雷丽梅、周小郴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03元,由原告雷丽梅、周小郴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慧勇
人民陪审员 陈常海
人民陪审员 梁瑞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罗梦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