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宝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王长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宝强诉被告王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庞宝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宝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庞宝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汤文慧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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