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焦飞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李江红,女,46岁,汉族,住洛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东明与被告焦飞乐、李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东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李东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