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通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永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达,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磊,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通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通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林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通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上海通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