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泰来县。 被告:王洪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泰来县。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55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33683849G。 法定代表人:刘全军,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宪诉被告王洪伟、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国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国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奚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