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郝楠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泽鹏。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郝楠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曾 旭 书 记 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