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襄垣分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府西街和长兴路十字交叉口(和馨园小区院内物业处),组织机构代码MA0GU9E5X。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亚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襄垣分公司与被告何亚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以被告已交清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亚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襄垣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襄垣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襄垣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亚峰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