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某某县人。

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某某县人。

原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某某乡人。

原告:龚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某某县人。

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某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汉族,系阿里地区某某律师。

被告:文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某某市人。

被告:洛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系西藏某某县人。

第三人西藏阿里地区某某农牧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陈某、刘某、龚某、陈某诉被告文某、洛某及第三西藏阿里地区某某农牧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属于自身诉讼权利处分范围,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陈某、刘某、龚某、陈某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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