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沙保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周生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沙保红与被执行人周生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7,540.72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生文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61,303.72元(其中案款257,540.72元、执行费3,763.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习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