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沙保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周生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沙保红与被执行人周生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7,540.72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生文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61,303.72元(其中案款257,540.72元、执行费3,763.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习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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