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人(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文斌,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王殿志,男,汉族,住**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李大伟,男,汉,住**安市莲湖区区。
审理经过
复议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执685号罚款决定书,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复议中,复议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复议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