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58151152-9,住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699-1号;
被执行人:安徽星亚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6141135-X,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辽河西路1855号;
被执行人:夏开铖,男,****年**月**日出生,340521197010052015,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星胜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59265693-4,住马鞍山市博望新区新材料产业园;
被执行人:戴腊香,女,****年**月**日出生,34052119731215202X,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夏文娟,女,****年**月**日出生,340521199307202028,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0年月日的(2015)马仲案裁字第107号判决,于2018年4月18日,以(2017)皖05执恢8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包括变压器等261台(套)机器设备。261[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星亚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安徽星亚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包括变压器等261台(套)机器设备。261(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