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史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敢,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熊杰,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徐兰萍,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熊杰、徐兰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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