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山西省交口县人。
被告:李×1,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
被告:李×2,女,山西省交口县水头镇刘家庄村人。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李×1、李×2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林×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