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7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被绥滨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滨检诉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力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9日3时许,被告人王滨驾驶一辆众泰牌小型客车,从绥滨县忠仁镇建边村去往忠仁大队途中,车辆沿着中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福太村西一公里处,为躲避路上野鸡时,因车速过快,车辆失控驶入路右侧沟内撞树后又翻到路左侧沟内,造成车内乘客被害人李某(男,58岁)死亡,被害人刘某(男,67岁)、被害人邬某(男,60岁)、王某(男,64岁)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刘某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伤情属轻伤一级、被害人邬某伤情属轻伤二级。经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滨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滨于2017年6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绥滨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交通肇事协议书及谅解书、行车速度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刘某、邬某的陈述;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仅含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绥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绥滨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被告人王滨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滨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