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如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超因与被上诉人汪如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1)云0581民初2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王超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或者合同中存在约定管辖。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2021)云0581民初24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汪如国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既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即腾冲市及景观挡墙项目所在地,位于云南省腾冲市。当事人先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腾冲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故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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