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井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姜之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姜井桂与姜之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姜井桂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姜井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