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丰县分公司,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博斯坦路38号前。
法定代表人:刘小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疆南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索达东路工三师电子商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周炜。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丰县分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疆南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民丰县索达东路工三师电子商务楼,禁止该综合楼进行办理产权转让或变更行为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疆南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10359921.66元的财产。申请人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丰县分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丰县分公司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新疆疆南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民丰县索达东路工三师电子商务楼,禁止该综合楼进行办理产权转让或变更行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疆南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10359921.6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丰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