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龙,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兆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尹加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尹绪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尹绪梅与被告刘兆焕、尹加飞、尹绪利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龙,被告刘兆焕、尹加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圣兰、王路,被告尹绪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尹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兆焕、尹加飞向尹绪梅偿还债务2万元;2.要求尹绪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刘兆焕、尹加飞负担。事实与理由:尹绪利是尹绪梅的哥哥,尹绪梅系尹加飞与刘兆焕的三姑,尹加飞与刘兆焕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16日,尹绪利以经营物资回收打包站急需用钱为由向尹绪梅借款人民币2万元。尹绪利与刘兆焕、尹加飞于2020年5月14日达成债权债务转入协议,尹绪利将对刘兆焕、尹加飞的债权转让给了尹绪梅,刘兆焕、尹加飞同意并出具刘兆焕、尹加飞于2021年元旦前还清2万元的欠条。债务到期后,刘兆焕、尹加飞以种种理由拖延债务至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尹绪梅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尹绪利向尹绪梅借款2万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的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尹绪利将2万元的债务转移给刘兆焕、尹加飞,尹绪梅自认未经过其同意,双方未形成债务转移合同关系。现尹绪梅以为债务转移合同法律关系提出诉讼主张,与本院认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一致,经本院释明后,尹绪梅坚持以债务转移合同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故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对于尹绪梅主张的2万元,尹绪梅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尹绪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退还给原告尹绪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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