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鲍涛,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歙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王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歙县。 被告:王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歙县。 被告:王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涛,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每月各给付王某1生活费300元;二、依法判令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平均承担王某1的医疗费(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扣除医保报销的部分)及养老院费用;三、本案诉讼费由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某1的妻子去世多年,现身体状况极差,没有劳动能力。王某1原在家一人生活,后因无力照顾自己,于2021年3月5日起到歙县康乐老年公寓生活。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对于如何赡养父亲经过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王某2辩称,赡养父亲是子女的义务,但是父亲的财产要分割掉。王某2对养老院的费用有异议,养老院报价是每个月1700元,不是每个月1900元。王某2愿将父亲带在身边赡养,不去养老院,没必要花这个钱。在具体赡养问题上,王某2愿听从父亲的意见。 王某3辩称,王某3愿意赡养父亲。王某2怎么赡养,王某3就怎么赡养。如果大家都愿意将父亲送到养老院生活,王某3也同意,费用由四子女共同承担。 王某4辩称,首先征求父亲的意见,父亲愿意去养老院生活,那就应该送去养老院;如果父亲不愿意去,那就由其决定与那个子女共同生活,王某4听从父亲的意见。 王某5辩称,父亲去王某5家生活,王某5肯定会尽到责任,父亲不去王某5家生活,那也没办法。父亲如果去养老院生活,王某5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身体又不好,是不会分摊费用的。父亲想要我们怎么赡养,王某5愿意听从父亲的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1夫妇共生育三子一女,依次为王某5、王某2、王某3、王某4,四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现王某1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四子女就赡养父亲意见不一致。2021年3月5日,王某1与歙县康乐老年公寓签订服务合同,王某1在歙县康乐老年公寓生活,每月养老服务费用1900元,其他费用凭发票据实结算。庭审中,王某1表示自愿在歙县康乐老年公寓生活,其个人财产现在不作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王某1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四子女就赡养老人意见分歧,鉴于子女在赡养问题上均表示尊重父亲意见,现王某1意在歙县康乐老年公寓生活,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王某1在歙县康乐老年公寓生活所产生的服务费、医疗费、实际支出等费用属于王某1的赡养费范围,应由王某5、王某2、王某3、王某4共同承担。王某1要求四个子女每月各给付生活费300元偏高,本院酌定为每人每月50元。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附加财产分割等相关条件,子女也不能因为自己生活困难而推卸赡养父母的责任,因此,王某5、王某2有关抗辩主张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自2021年3月起每人每月各支付王某1生活费50元,支付方式: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王某12021年生活费500元;从2022年起,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于当年的1月10日前各支付王某1生活费600元。 二、原告王某1从2021年3月起在歙县康乐老年公寓生活所产生的服务费、医疗费等费用凭发票由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各承担四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 敏 书 记 员 潘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