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娄底市娄星区艺林广告制作店。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桑塘街茅塘学校旁。
经营者:罗文彬。
被告:刘国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娄底市娄星区艺林广告制作店诉被告刘国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底市娄星区艺林广告制作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娄底市娄星区艺林广告制作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刘国良(以下称被告)支付在经营材源广告店时所欠下艺林广告(以下称原告)的货款4,112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9月,被告在经营材源广告店期间,在原告处制作加工各类产品累计货款21,112元,在此期间分3次共支付货款17,000元,下欠金额4,112元,约定9月份底给原告结清货款,之后原告按约定时间于9月30日后多次打被告电话结账,被告均以没钱未结到账或过几天转款等等理由均未按约定付款,再往后电话就一直无法接通或不接听且经营店面人去楼空,被告此行为已经属于严重商业欺诈欺骗。
被告辩称
被告刘国良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诉讼主张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9月,被告刘国良在经营材源广告店期间,在原告处制作加工各类广告产品,双方通过QQ、微信联系、洽谈,被告刘国良累计向原告订购广告产品货款共计21,112元,原告交付广告产品后,被告刘国良通过微信分3次共支付货款17,000元。至2020年9月,双方电子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4,112元,之后被告没有再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被告之间广告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产品,被告应当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货款4112元。
被告刘国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刘国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娄底市娄星区艺林广告制作店货款41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国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