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 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月,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2年4月10曰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周丽娟,女,1945年10月20曰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王影,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杜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某、周丽娟、王影、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3元,减半收取4521.5元,保全费314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克明 人民陪审员  张宗瑞 人民陪审员  吴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郭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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