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 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月,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2年4月10曰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周丽娟,女,1945年10月20曰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王影,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杜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某、周丽娟、王影、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3元,减半收取4521.5元,保全费314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克明 人民陪审员 张宗瑞 人民陪审员 吴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