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习水县峰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LHRX6K。
住所地:习水县东皇街道物流南路社区汽车博览城一期一栋一层1号。
法定代表人:吴宗行。
委托代理人:赵本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文伦,男,生于****年**月**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习水县润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E0G1X0Y。
住所地:习水县东皇街道双垭子社区六组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兴。
委托代理人:陈友权,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3804XT。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第二楼整层房屋。
负责人:张旭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同亮,公司员工。
被告:邓敏,女,生于****年**月**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习水县峰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伦、习水县润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7月12日,原告习水县峰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习水县峰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习水县峰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