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柄辉,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开鲁县。
被告:杨立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柄辉与被告杨立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柄辉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柄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柄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红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建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