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南梁舜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址:离石区红眼川乡原红眼川中学
负责人: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义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万×,经理
被告:万×,住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南梁舜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义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1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南梁舜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