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新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丁佐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胡志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石新红与被执行人丁佐兵、胡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崇执字第472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