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肃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陶兴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祥,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玉林,男,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李文莲,女,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李玉生,男,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肃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与被告李玉林、李文莲、李玉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8月20日,原告肃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肃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肃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