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龙海市源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洪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60389314B。
法定代表人:施永胜,总经理。
被申请人:林素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系林素娥之夫,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龙海市源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素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海市源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漳(台)劳人仲案字[2020]15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1.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林素娥已于2020年3月9日向龙海市源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主管批准同意其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对此事实进行认定。2.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林素娥以书面形式向龙海市源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因此,林素娥无权再要求龙海市源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辩称
林素娥辩称,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正确,但社会保险的问题还没处理完,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认定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是错误的。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漳(台)劳人仲案字[2020]153号裁决:一、解除龙海市源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与林素娥的劳动关系;二、龙海市源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林素娥经济补偿金14757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楚。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林素娥于2021年4月2日收到上述裁决后,不服上述裁决,于2021年4月7日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龙海市源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林素娥又已依法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龙海市源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龙海市源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龙海市源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