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英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执行人:陈斯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执行人:潘宵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潘英俊与陈斯凡、潘宵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9年4月24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3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陈斯凡、潘宵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陈斯凡归还潘英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由潘宵华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陈斯凡、潘宵华负担。因陈斯凡、潘宵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潘英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经执行,2021年1月18日,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潘英俊与被执行人陈斯凡进行了协商,并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陈斯凡欠潘英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陈斯凡分期分批偿还,于2021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1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50元给潘英俊,剩余欠款从2021年2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所有借款本金止;二、在只是陈斯凡一个人偿还全部借款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计付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请求,但陈斯凡要主动去找潘宵华,要求其偿还债务,如能找到潘宵华,潘英俊可要求潘宵华继续计付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执行费358元由陈斯凡负担,限2021年1月20日前向法院缴交(已缴交);四、如陈斯凡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0233执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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