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平安镇古驿大道484号。
负责人:恒庆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倩,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有福,男,撒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现住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玉珍、祝万甲,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马有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销售分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