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曲县恒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河曲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3年1月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
被执行人:河曲县瑞晟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曲县文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女,系该合作社社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曲县恒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河曲县瑞晟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河曲县瑞晟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河曲县九隆牧业有限公司存放的人民币896346元,被执行人河曲县瑞晟养殖专业合作社、程军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河曲县瑞晟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河曲县九隆牧业有限公司存放的人民币89634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