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屿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滨河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51749564Y。 法定代表人:谭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碧,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谭晓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屿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晓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屿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重庆屿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福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陈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