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住所地通许县人民路中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8709153006。
负责人:徐银廷,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潘清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系公司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朴国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系公司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陈向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与陈向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22执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