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克开,男。
被执行人:施艳情,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廖克开与被执行人施艳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桂12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廖克开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施艳情偿还借款7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25元、申请执行费985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克开因被执行人施艳情提出再审申请而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该案的执行。2021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廖克开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艳情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2020)桂民申46号民事裁定,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受理案号为:河检控申民受(2021)12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依据的法院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亦已依法受理,应以检察机关作出监督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为妥,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224执恢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