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传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被告:严军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传新与被告严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谢传新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传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传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谢传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