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英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星来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尉德生。职务:经理。 被告:鹤岗市德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兰。职务:经理。 被告:尉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现被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被告:王丽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英金与被告鹤岗市德丽运输有限公司、鹤岗市星来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尉德生、王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
沈英金诉称: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现剩余200000元未还,并于2020年1月23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沈英金住所地为鹤岗市工农区,被告尉德生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洪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