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素芬,女,汉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欢,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三友工贸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素芬与被执行人海口三友工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素芬依据本院(2019)琼0107民初4898民事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终26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房的不动产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素芬名下;2.向申请执行人李素芬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3623.2元;3.向申请执行人李素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执行费754.35元;5.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海口三友工贸公司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裁定将位于将位于海口市**************房的不动产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素芬名下,并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口三友工贸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在线下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位于海口市的房产,由于该小区诸多业主已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海口三友工贸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故本院未查封上述房产。
四、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海口三友工贸公司的注册地址海口市进行查找,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被执行人海口三友工贸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口三友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涛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海口三友工贸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六、本院又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祥虎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刘洪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业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