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晓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西卓子村后巷一组。居民身份证号610524197904240423。

被执行人: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文景西区13号楼12911室。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10104587425146X。

法定代表人:李孝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莉、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执监612号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晓莉、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执行依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626099.19元与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李晓莉、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通过线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税务查询,并进行走访调查等传统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于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晓莉、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晓莉、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晓莉、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发现被执行人李晓莉、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