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日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胡日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胡日光诉被告胡日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胡日光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日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