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