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双,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余家军,住湖北省大悟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文双与被告余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双、被告余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文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余家军给付原告于武汉市白沙洲工地及光谷三路两工地工人总务工工资12197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班组为被告武汉市白沙洲工地、光谷三路工地打工,完工后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白沙洲工地工人工资108370元,光谷三路工地工人工资13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及承诺工资的微信文件,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余家军口头答辩称:答辩人只欠原告工程款108370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王文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二、结算单、欠条各一份,证明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121970元。

被告质证

被告余家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二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王文双与被告余家军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原告受被告雇请,分别在被告承包的武汉市白沙洲小学工地、武汉市光谷三路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原告王文双代领班组人员将被告指定的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余家军下欠原告王文双工资款121970元,其中白沙洲工地工资款为108370元,光谷三路工地工资款为13600元,被告余家军向原告王文双出具欠条及结算单各一份。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双方因而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工人工资款进行结算,被告余家军下欠原告王文双人工工资款121970元,并出具书面欠条及结算单。故对原告王文双要求被告余家军支付工人工资款1219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人工资款进行结算,欠条、结算单均系原、被告结算后由被告亲笔出具,被告称只下欠原告108370元,对结算单中的13600元工资款不予认可,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被告余家军的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余家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王文双工资款1219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被告余家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为为 书记员佘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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