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明辉大厦西单元16楼。 法定代表人: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江,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萃,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与杨翠军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智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