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善和,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加油站后院。
审理经过
王善和与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生效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善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没有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黑0502执153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了双鸭山市政府应拨付的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双鸭山宏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由原厂址河西路11号地段安置到双福路石油公司以西(原十五中学校位置)的全部出让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黑0502执153号之四执行裁定,现场查封了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厂房、办公用房及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但上述被查封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502执2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刘 君 审判员 李桂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