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碌曲县杨可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碌曲县。
法定代表人:阿旺千赞,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告:吴永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现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夹江县兴东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
法定代表人:徐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碌曲县杨可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吴永川、夹江县兴东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碌曲县杨可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碌曲县杨可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碌曲县杨可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碌曲县杨可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