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夕华,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289-23号。 负责人:曹艳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小忠,男,汉族,住泰兴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夕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顾小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夕华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夕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冒金山 审判员 俞爱宏 审判员 陈霄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