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宝,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文斌,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宝与被告王文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金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金宝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