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清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9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移送执行杨清武罚金刑一案,移送执行内容:缴纳罚金8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29执529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23日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杨清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随时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陈绍远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