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被申请人:聂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婷与被申请人聂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赣0791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聂伟名下所有位于南康区(房权证康房字第××号)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婷于2021年4月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聂伟名下所有位于南康区(房权证康房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