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窦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左正丽,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E03地块崇善商厦****附**。 法定代表人:施怡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贺恒云,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窦涛诉被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公司知情权一案,本院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窦涛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窦涛撤回对被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窦涛撤回对被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退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