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坤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南山湖社区铜美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40669Y(1/2)。
法定代表人:邵玉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04147。
法定代表人:廖日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南京坤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驰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局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坤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十七局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坤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十七局六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89750元及利息(以289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2.十七局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坤驰公司自2016年起,就为十七局六公司昌赣客专6标一分部的一、二、三工区供应土工布和复合土工膜等材料。2018年4月,所有货物供应结束后,货物数量累计507500平方米,总价款为1097650元。在坤驰公司提供了全额发票后,十七局六公司仅支付807900元,尚欠289750元。
被告辩称
十七局六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坤驰公司提供的发货清单、坤驰公司与十七局六公司昌赣客专CGZQ-6标一分部的对账单、坤驰公司开具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七局六公司付款凭证、十七局六公司发票签收条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坤驰公司自2016年起,为十七局六公司昌赣客专6标一分部的一、二、三工区供应土工布和复合土工膜等材料。2018年4月,所有货物供应结束,坤驰公司供应货物金额共计1097650元。在坤驰公司提供了全额发票后,十七局六公司仅支付807900元,尚欠2897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坤驰公司向十七局六公司供货,双方已形成买卖关系,应依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七局六公司在收到坤驰公司的起诉状及证据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本案抗辩的放弃。坤驰公司主张十七局六公司立即支付尚欠款项以及利息损失(以欠付的289750元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十七局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坤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9750元及利息(以289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计2823元,由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