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河南省地球物理空间信息研究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双华,系该院院长。
被保全人:新疆天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王寿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河南省地球物理空间信息研究院与被保全人新疆天富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2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天富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均处于注销或停止审验状态)。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42402.3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富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42402.3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